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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娄底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4-11-01  作者: od体育官网下载入口

  关于《娄底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现将《娄底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稿)》予以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30日前寄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

  第一条【适合使用的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和换电设施的总称,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建设的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特定范围的电动汽车以及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第二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充电设施管理,组织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指导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充电设施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救援,制定充电设施建设消防要求的具体办法。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设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供电企业责任】供电企业负责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提供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用电报装和电力增容等服务,制定公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

  供电企业应当摸查、收集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充电设施供电规划布点信息公示。居住小区剩余电力容量不能够满足充电设施建设时,变压器为公共变压器的,由供电企业负责电力增容改造;变压器为专用变压器的,由专用变压器所有权人负责增容改造。

  第四条【要素支持】符合计划要求的充电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予以保障。

  促进充电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总体要求】充电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城市、农村的不同特点,统筹推进,有效覆盖。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应当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电动汽车集中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充电设施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充电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和停车场应当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并按照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二)拥有车位产权或者使用权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同一车位仅可以报装一个充电基础设施。

  (三)施工单位理应当遵循相应的施工规范、技术要求和消防、人防等要求,遵守公共区域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四)充电设施应当依据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充电设施验收合格报告等材料提供给供电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从事充电设施运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运行维护,保障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鼓励构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提升充电设施服务水平。充电设施不再使用或者停止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拆除充电设备。

  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计量器具,明示价格表、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是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整改。

  自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可以为其配送或者生产销售的充电设施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可以提供充电设施延保服务。鼓励个人为其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购买公众责任险。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在居住小区统一建设充电设施或投放移动充电设施,统一提供充电服务。对于没有物业服务的居住小区需要配建、增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划定安全区域,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支持配建停车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拦或者妨碍充电设施的合法建设安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充电设施的管理。对充电设施出现的险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通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时维修或者整改;充电设施所有权人不履行维修或者整改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电动汽车违法充电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电动汽车违法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电动汽车充电禁止性规定】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汽车充电。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为电动汽车充电。

  单位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为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充电设备;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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